繼GB 16297之后,哪些省市已有自己的大氣綜排或VOCs綜排標準?來源:VOCs前沿 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發布于1996年,于1997年開始實施,對規范各類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起到了極大的作用;但由于標準實施時間較長,標準限值均較松,已無法滿足當前大氣環境保護的形勢需求(小編認為亟需國家層面的修訂)。 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共規定33種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VOCs化合物共計15種,具體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表1所示)。 由于我國大部分省市(含廣東?。┥?/span>VOCs排放的行業眾多,單獨依靠現有行業排放標準無法達到全面覆蓋VOCs排放控制的目標。對于無專門行業排放標準的行業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隨著經濟社會和環境質量改善的新變化和新要求,以上二個綜合排放標準制定時間較早,標準限值明顯偏松,已經無法滿足目前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監管企業有效控制VOCs排放。 此外,國家發布的多項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VOCs的排放限值(表2所示),有《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2011)、《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 37822-2019)。 注: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已有排放標準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相關規定。
繼GB 16297出臺以來,各省市根據實際需求也陸續制定出臺了當地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或VOCs綜合排放標準。 各省市的地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制定情況及比較(如表所示) 總體上看,國內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廣東、廈門、四川、貴州、山東、重慶、天津、河北、陜西等地區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大部分地區仍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該標準規定了有組織排放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及無組織排放的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三類標準值。從目前看來,標準按照功能區分級、按照煙囪高度設定排放速率都不能滿足當前的環境保護的要求。 當前正在開展的行業型排放標準呈現出如下的特點: ①取消了按照煙囪高度制定排放速率的要求。 ②標準收嚴,比綜合排放標準收嚴的幅度很大。 ③各省行業的VOCs控制標準中突出了總VOCs作為控制項目,同時加嚴了廠界控制濃度。 其中,廣東省作為VOCs排放大省,涉VOCs排放行業眾多、排放量大的行業較多,污染防控壓力大,但是國家或廣東省已制定VOCs行業排放標準的行業占全省總排放量的62.6%,剩余37.4%左右的污染負荷仍需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限值要求》(DB44/27-2001)。
下一篇你工作的樣子,真美!
文章分類:
行業新聞
|